李松林与杨志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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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119号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杨志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松林;杨志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李松林,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杨志新,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李松林与杨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1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1967元,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8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230元银行存款、已经依法扣划用于缴纳执行费,无房屋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现本案未兑现借款21967元,执行费已缴纳。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以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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