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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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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576号
  • 案件名称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波;陈书芬;侯傅基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576号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格,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朗,系该行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龙波,男,1979年9月12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陈书芬,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侯傅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波、陈书芬、侯傅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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