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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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576号案件名称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波;陈书芬;侯傅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576号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格,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朗,系该行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龙波,男,1979年9月12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陈书芬,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侯傅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波、陈书芬、侯傅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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