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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保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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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保222号
  • 案件名称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保222号申请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西街。负责人:樊双明,该局局长。申请人:临澧县财政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兴隆街**。负责人:章兴桂,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河街社区迎宾路百佳购物广场******/div>法定代表人:黄道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与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临澧县朝阳新城B区间门面[所有权证号为:湘(2021)临澧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00、702、703、704、705、706、707、708、711-7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临澧县朝阳新城B区间门面[所有权证号为:湘(2021)临澧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00、702、703、704、705、706、707、708、711-7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彭子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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