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辉、肖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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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1956号案件名称
刘国辉、肖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国辉;肖志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1956号原告:刘国辉,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肖志刚,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原告刘国辉与被告肖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国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辉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志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国辉承担。审 判 员 杜少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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