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王义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235号之九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235号之九案件名称
杨林、王义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林;王义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23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杨林,男,苗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王义胜,男,苗族,1966年10月29日生,住贵州省剑河县。本院在执行杨林与王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王义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骊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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