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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郑清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6民初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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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民初4649号
  • 案件名称

    张波、郑清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潢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波;郑清松;王志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6民初4649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郑清松,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王志立,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张波与被告郑清松、王志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谢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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