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郑清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6民初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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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民初4649号案件名称
张波、郑清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潢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波;郑清松;王志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6民初4649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郑清松,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王志立,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张波与被告郑清松、王志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谢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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