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91号案件名称
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91号申请保全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庙车口商办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4967979H。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被保全人: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104373813。法定代表人:南炳烈本院在执行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名苑的27套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雪峰0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8553号 下一篇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2执1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