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与易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3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343号案件名称
张洋与易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洋;易永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343号 原告:张洋,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秦冰,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永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张洋与被告易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洋负担。 审 判 员 谭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文小华 书 记 员 余佳睿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蔺国生、许建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982执1377号 下一篇 李雪峰0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8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