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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与易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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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343号
  • 案件名称

    张洋与易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洋;易永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343号 原告:张洋,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秦冰,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永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张洋与被告易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洋负担。  审  判  员      谭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文小华                  书  记  员      余佳睿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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