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旺旺、王明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9执恢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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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恢73号案件名称
王旺旺、王明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旺旺;王明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9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94年2月19日出生,住旬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旬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2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某2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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