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发、顾惠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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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823号案件名称
鲁保发、顾惠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鲁保发;顾惠兴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鲁保发,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顾惠兴,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鲁保发与被执行人顾惠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21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顾惠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鲁保发支付工程款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鲁保发已预交),由顾惠兴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鲁保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扣划被执行人500元至申请人,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21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英环书 记 员 翟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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