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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锡鹏、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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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467号
  • 案件名称

    张锡鹏、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锡鹏;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张锡鹏,男,汉族,1927年8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梁堂乡青年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涛申请执行人张锡鹏诉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冀060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执行费31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身份证号码3725261976××××××××)5、2021年9月27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1年9月17日10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梁堂乡青年路西侧)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7、本案标的款本金2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执行费314元,均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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