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志雄、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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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1149号案件名称
邹志雄、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邹志雄;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邹志雄,男,1965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山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徐世芬。关于邹志雄与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140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雅安市名山区及位于雅安市名山区共计81处房产已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无余款可分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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