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093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2093号之六案件名称
段玉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段玉香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2093号之六被执行人:段玉香,女,汉族,1984年05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玉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玉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586c0a046017bf6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7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京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1393号 下一篇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