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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其章、卢飞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3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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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33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顾其章、卢飞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顾其章;卢飞舟;朱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其章,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卢飞舟,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朱超,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其章与被执行人卢飞舟、朱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其章与被执行人卢飞舟、朱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337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建峰 审判员姚秋明 审判员肖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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