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其章、卢飞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3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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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33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其章、卢飞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顾其章;卢飞舟;朱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其章,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卢飞舟,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朱超,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其章与被执行人卢飞舟、朱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其章与被执行人卢飞舟、朱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337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建峰 审判员姚秋明 审判员肖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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