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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阡县自然资源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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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91号
  • 案件名称

    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阡县自然资源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阡县自然资源局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481593。法定代表人:钟长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雪琴,贵州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男,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黎光结1号。被执行人: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4MA1505676R。法定代表人:张传松,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422828.6元及利息9309元;2.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6721元。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后,下欠部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7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1、石阡县自然资源局欠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422828.6元及利息9309元,共计1432137.6元,减去已经支付的50000元,尚欠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382137.6元;2、付款方式: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000元,2021年8月至11月每月支付50000元,2021年12月支付100000元,2022年6月支付300000元,2022年7月至11月每月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3、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31日支付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000元后,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撤销本次执行。如石阡县自然资源局未按期履行,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恢复执行,并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准要求石阡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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