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恢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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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恢235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华忠伟;华源芳;毛建红;杨泗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恢235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华忠伟、华源芳、毛建红、杨泗英: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忠伟、华源芳、毛建红、杨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81民初232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911.1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在执行过程中,原初执案号(2021)浙1181执72号已执行到位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15日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剩余本金89911.12元及部分利息1780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9)浙1181民初2324号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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