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德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7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725号案件名称
雷德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雷德义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725号被执行人雷德义,曾用名雷德艺,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韩城市,住韩城市,村民。雷德义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德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雷德义退赔被害人61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雷德义名下有其他大额可扣划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2021年6月17日,本院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德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6月29日,本院到韩城市XX房XX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德义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雷德义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6、2021年8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XX镇XX村XX组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雷德义家里长期无人居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61万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德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李武军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