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云锋、张工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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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36号案件名称
席云锋、张工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席云锋;张工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429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执行人席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7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该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席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席某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席某名下无足额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在不动产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本院依法对席某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房XX城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均已冻结。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席某的失信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席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席某继续履行借款本息的权利,被执行人席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借款本息的义务。张某在发现席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审 判 员 孙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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