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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向森、李保芹居间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恢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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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恢161号
  • 案件名称

    韩向森、李保芹居间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韩向森;李保芹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韩向森,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中衡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李保芹,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韩向森与被执行人李保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保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向森50000元;驳回原告韩向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保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我院于2021年4月12日、4月13日、7月26日、8月24日、9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保芹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2400元,现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韩向森。(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日期前15日内申请续行冻结,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应申请解除冻结。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2021年9月6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四、2021年9月8日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五、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七、以李保芹为被执行人的有3件关联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以李保芹为申请执行人的无关联案件。七、申请执行人韩向森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人韩向森约谈,申请执行人韩向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保芹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子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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