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风玲、贺胜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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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65号案件名称
杨风玲、贺胜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风玲;贺胜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465号杨风玲、贺胜涛:申请执行人杨风玲与被执行人贺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胜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风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胜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贺胜涛存款13158.5元。现申请执行人杨风玲已领取案件款13000元、案件受理62.5元,合计13062.5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96元。(2021)陕1024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4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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