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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2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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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22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2235号之一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上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0。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董事长。被告: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T。法定代表人:李清奎,总经理。被告:薛宗海,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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