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鑫、张凤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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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760号案件名称
刘雨鑫、张凤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雨鑫;张凤文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760号原告:刘雨鑫,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张凤文,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告刘雨鑫与被告张凤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雨鑫在本院依法要求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其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雨鑫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于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美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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