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肖某某等陈某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刑终336号案件名称
施某某、肖某某等陈某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施某某;肖某某;陈某案件缘由
侵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施某某,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肖某某,住江西省萍乡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住四川省金堂县。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控告被告人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王某某犯侵占罪并要求返还侵占三自诉人的利润分配款、安全保证金合计7986127.95元一案,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晋0824刑初11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中“侵占案”,自诉人诉请的材料中仅有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相关的单据等,没有被告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自诉人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自诉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施某、肖某、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原审自诉人施某、肖某、陈某上诉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纠正。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对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自强审判员 宁俊龙审判员 梁向英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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