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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肖某某等陈某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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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刑终336号
  • 案件名称

    施某某、肖某某等陈某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施某某;肖某某;陈某
  • 案件缘由

    侵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施某某,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肖某某,住江西省萍乡市。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住四川省金堂县。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控告被告人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王某某犯侵占罪并要求返还侵占三自诉人的利润分配款、安全保证金合计7986127.95元一案,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晋0824刑初11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中“侵占案”,自诉人诉请的材料中仅有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相关的单据等,没有被告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自诉人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自诉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施某、肖某、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原审自诉人施某、肖某、陈某上诉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纠正。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对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施某某、肖某某、陈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自强审判员    宁俊龙审判员    梁向英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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