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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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57号案件名称
赵伟、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伟;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法定代表人:赵晓岩,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赵伟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伟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赵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等费用由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赵伟在原审诉讼完全是出于村委会不履行应尽职责和义务。此前村委会因同案被告数次,但终因村委会不出庭等原因无果。二、赵伟在原审诉讼完全是替父完成故后未处理的问题,诉讼请求明确,本应当支持。三、本案村委会的原审答辩是错误的,根本没能针对本案的真实情况。本不存在赵伟与彭官修债务,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更不存在赵伟与刘昶之间纠纷,也更不存在359000元为土地转让费而事实上存在在镇政府账户,也是当年主张权利人的善意而产生的过错。四、原审没有查明事实,判决书也是漏项,没有事实查明,更没有证据的质证、认定,赵伟不解。五、赵伟更不能同意原审的认定,赵伟所主张的诉讼是继承其父的遗产,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存在故意偏袒,判的内容不明确,赵伟是依法诉讼,不判实属不尽职责。六、原审依照法律条款错误,存在有法不依。存在程序有问题。赵伟是村民推荐代理人,村民知道刘旭侵占村民合法权益,请求给付拖欠款项,经过村民推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驳回起诉,赵伟本身有职权主体资格是符合的,一审认定没有主体资格是错误的。判决书提供证据能证明赵伟主张正确。本案存在为村民利益,钱归属花费明确,钱要回来之后给付的是支票,支票存入镇政府支付中心,镇里面陈述必须村里面研究之后才能给付,但是村委会研究的时候没有研究债权。赵伟多次找村委会但是村委会不给付。赵伟主张权利之后还给债权人。村委会辩称:赵伟与彭关修个人债务与村委会无关,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赵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村委会从359000元中向赵伟支付63000元借款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2014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村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赵伟是赵义华的女儿,2013年因村外人刘昶、刘旭故意侵害村民权益,经646户村民联合推选8位代表主张权利。因诉讼和上访缺少费用,经张贵介绍,彭官修出资83000元,赵义华出具借条,由赵伟经手花费,张贵负责统计经费。2015年3月24日,赵义华因交通事故去世。2016年经赵伟退回给彭官修未花完的20000元,实际借款63000元。经过上访申诉讨回359000元,落到铁岭县财务账户。2016年8月24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付款但没有落实赵义华所借债务偿还事宜。按照(2019)辽12民终1502号裁定和承办人释明,赵伟父亲生前借款出具借条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生效,赵义华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诉前赵伟找到村委会具体研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无奈。359000元是刘昶等向大莲花村村民支付的占地补偿款,现在该款在凡河镇政府帐户。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成立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赵伟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村委会大莲花村委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也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所称359000元系其父赵义华为村委会大莲花村委会所催要取得,更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父赵义华向彭官修所借63000元为村委会公务所用,故赵伟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可待证据确实充分后,另行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赵伟自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赵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村委会会议记录一份,证明村委会当时买把村里土地出让但是没有要钱,村委会把土地白给刘旭。村委会质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从借条的形式上看,借款人为赵义华,出借人为彭官修,村委会未在借条上盖章或签字,故依照合同的相对性,赵义华与彭官修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村委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伟主张借款用于上访等事宜,但其未提供村委会委托其上访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村委会建设。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伟主张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赵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赵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上诉人赵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红鹰审判员 姜福田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昱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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