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天昌、李春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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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805号案件名称
于天昌、李春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于天昌;李春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805号原告:于天昌,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泽州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春云,男,1978年01月09日生,汉族,泽州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于天昌与被告李春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天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天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自装修公司承包室内房门安装工程,2020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安装室内房门,8月和9月的工资共计17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8000元,剩余9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11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支,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于天昌装门工资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欠款人李春云2020.11.9”。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剩余工资款,被告一直推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李春云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于天昌与被告李春云原系同事。2020年8月,被告承包星湖湾二期室内房门安装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安装室内房门,工作时间为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工资共计17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剩余9000元未支付。2020年11月9日,被告为原告就所欠工资出具欠据1支,内容为:今欠到于天昌装门工资款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据1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及报酬,在原告提供的劳务完成后,被告就所欠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劳务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款9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春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于天昌工资款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春云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慧琴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子亭书记员 苗思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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