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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长安镇康顺裘皮制品厂、郑邦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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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6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海宁市长安镇康顺裘皮制品厂、郑邦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海宁市长安镇康顺裘皮制品厂;郑邦杰;朱兴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长安镇康顺裘皮制品厂。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陆泽村夏水角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90561229A。 投资人:俞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忠,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邦杰,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兴旺,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长安镇康顺裘皮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郑邦杰、朱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长安镇康顺裘皮制品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邦杰、朱兴旺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长安镇康顺裘皮制品厂支付执行款432018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70元、执行费63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郑邦杰名下×××号车辆,被执行人朱兴旺名下×××号、×××号车辆,本院已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郑邦杰名下位于乐清市石帆镇东朴湖村房产及被执行人朱兴旺名下位于乐清市虹桥镇瑶南村房产均系宅基地房产,本院已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扣划了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449元。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6570元、执行费587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邦杰、朱兴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邦杰、朱兴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邦杰、朱兴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6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奇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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