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丽、吴群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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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015号案件名称
纪丽、吴群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纪丽;吴群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015号申请人:纪丽,女,198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吴群勇,男,196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丽与被执行人吴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群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群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群勇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相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015号申请人:纪丽,女,198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吴群勇,男,196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丽与被执行人吴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群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群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群勇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相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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