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王某等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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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760号案件名称
许某、王某等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许某;王某;雷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临猗县人,现住临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临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住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临猗县。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 审判长 淮钢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周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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