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盛某、杨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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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94号案件名称
杨某1与盛某、杨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某1;盛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94号原告:杨某1,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无业,乌兰浩特市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盛某,女,70岁,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杨某2,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无业,乌兰浩特市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杨某3,男,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杨某4,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乌兰浩特市人,现住内蒙古能兴安盟。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杨某1与 被告盛某、杨某2、杨某3、杨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现证据不足,故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凤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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