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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与盛某、杨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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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94号
  • 案件名称

    杨某1与盛某、杨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某1;盛某;杨某2;杨某3;杨某4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94号原告:杨某1,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无业,乌兰浩特市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盛某,女,70岁,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杨某2,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无业,乌兰浩特市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杨某3,男,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杨某4,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乌兰浩特市人,现住内蒙古能兴安盟。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杨某1与        被告盛某、杨某2、杨某3、杨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现证据不足,故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凤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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