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星宁与李锦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恢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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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恢2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傅星宁与李锦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傅星宁;李锦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恢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傅星宁,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李锦友,男,汉族,1962年0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傅星宁与被执行人李锦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星宁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锦友支付8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锦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锦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民政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锦友名下无房产,车辆已查封产权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李锦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李锦友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未归,未在户籍地居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锦友纳入失信限高;5、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锦友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傅星宁。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8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锦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锦友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231执恢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王明江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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