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琼、陈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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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690号案件名称
杨胜琼、陈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胜琼;陈政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690号原告:杨胜琼,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被告:陈政,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杨胜琼与被告陈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杨胜琼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2元,减半收取535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胜琼负担。审判长 雷德祥审判员 董康君审判员 李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飞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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