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豪木业有限公司、国宝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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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49号案件名称
江西裕豪木业有限公司、国宝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江西裕豪木业有限公司;国宝贸易(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裕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家具产业园。被执行人:国宝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64号16层3号。本院在执行江西裕豪木业有限公司与国宝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国宝贸易(大连)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656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宝贸易(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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