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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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24号之一案件名称
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柳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24号之一柳某某:你与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60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解除与你签订的岐山县XX区第X幢X单元的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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