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孙乐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2执22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22执2236号案件名称
王志、孙乐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志;孙乐富;孙乐书;夏银虎;刘道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2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95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萧县。被执行人:孙乐富,男,1977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萧县。被执行人:孙乐书,男,1973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萧县。被执行人:夏银虎,男,1981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萧县。被执行人:刘道响,男,1973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执行人孙乐富、孙乐书、夏银虎、刘道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乐富、孙乐书、夏银虎、刘道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王志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顺审判员 周成成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保468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陆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