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爱、蒋福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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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885号案件名称
朱大爱、蒋福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大爱;蒋福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885号原告:朱大爱,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石河镇陈家岭村村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蒋福琴,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吕顺村村民。 原告朱大爱与被告蒋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大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爱以“我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大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0元,由原告朱大爱承担。 审判员 麻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增良书记员 白广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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