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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爱、蒋福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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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885号
  • 案件名称

    朱大爱、蒋福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大爱;蒋福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885号原告:朱大爱,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石河镇陈家岭村村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蒋福琴,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吕顺村村民。        原告朱大爱与被告蒋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大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爱以“我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大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0元,由原告朱大爱承担。         审判员 麻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增良书记员 白广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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