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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杨某等辛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2021)晋08民辖终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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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辖终95号
  • 案件名称

    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杨某等辛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杨某;辛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        上诉人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辛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杨某系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本案债权,原法律关系消亡,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其以新的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杨某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故闻喜县为合同履行地;另本案第一被告辛某为闻喜县人,故本案无论是以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闻喜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英审判员    王继春审判员    席少君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一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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