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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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75号案件名称
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雪梅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名人实业有限公司68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于守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兰英,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雪梅,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清,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社区推荐)。上诉人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兰英、刘曼,被上诉人孙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隆达公司主张与孙雪梅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证明,隆达公司称以其欠付案外人窦文军的工程款抵顶案涉房屋首付款,现隆达公司要求孙雪梅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孙雪梅称与案外人窦文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孙雪梅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交付全部房款。现双方对所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产生争议。一审应查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孙雪梅通过以房抵债方式交付的房款数额。在此基础上,根据举证情况,准确认定隆达公司主张是否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王 爽审 判 员 秦 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莎莎代书记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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