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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凯、卜永健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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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260号
  • 案件名称

    李玉凯、卜永健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玉凯;卜永健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凯,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卜永健,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凯与被执行人卜永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卜永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李玉凯给付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卜永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调查,查询了卜永健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未查找到卜永健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李玉凯未能提供卜永健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卜永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作出拘留决定。经终本约谈,李玉凯认可上述事实,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永成审 判 员 高建华审 判 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允曜书 记 员 吴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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