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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窦广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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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643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窦广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窦广权;王宝忠;邓玉明;天津滨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6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南侧、老阜颍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6833408Y。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窦广权,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宝忠,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邓玉明,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滨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沽公路7200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46163X。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窦广权、王宝忠、邓玉明、天津滨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未扣押无法处置,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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