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博盛瓷业有限公司、淄博鑫磊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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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993号案件名称
德州博盛瓷业有限公司、淄博鑫磊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德州博盛瓷业有限公司;淄博鑫磊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993号申请人:德州博盛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立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鑫磊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程咸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博盛瓷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磊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鑫磊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博盛瓷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鑫磊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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