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斌与薛亚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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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504号案件名称
张学斌与薛亚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薛亚明;张学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斌,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现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薛亚明,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斌与被执行人薛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2021)陕062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亚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学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4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薛亚明的银行存款账号;被执行人薛亚明的工资存款账号已在另案中被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薛亚明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张学斌自愿等待轮候扣划被执行人薛亚明的工资存款来偿付案件款,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80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学斌垫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审 判 员 张 宏 明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磊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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