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博、刘凯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1637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恢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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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637号案件名称
张先博、刘凯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1637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先博;刘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恢1637号 刘某某、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陕011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30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8)陕0112执4013号)。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共计16566.72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本案执行费117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11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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