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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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660号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勇;杨年芬;樊卫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阳烨,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向勇,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杨年芬,女,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樊卫良,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勇、杨年芬、樊卫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902民初1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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