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李璐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3民初1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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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民初1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刚、李璐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刚;李璐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3民初1275号之一原告:李刚,男,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璐菲,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胜,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凡,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刚与被告李璐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高雪姣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璐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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