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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26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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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34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琼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26347号 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32619。法定代表人:冉娅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曾琼,女,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信明,系被告丈夫。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业)与被告曾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被告曾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信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方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1月-2020年7月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4884.8元,公摊水电23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至实际缴费之日止(违约金按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南方玫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案涉小区房屋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却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及水电公摊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来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曾琼辩称,我买的顶楼,设计有问题,设计是空的,主卧与主卫之间是镂空的,售楼人员说可以自己封起来,面积算一半,装修时物业说不能封,要封只能用玻璃,我想用现浇,最终我是用玻璃封的,第二年就开始漏水,我方找物业解决,物业说设计有问题,他们去协调但一直没给结果,所以我们才没交物管费,一直还在漏水,自从我去找了原告到目前确实没缴纳物管费,但是我忘记什么时间去找他了。不认可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琼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1.01平方米,系住宅。2010年4月15日,以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甲方,南方物业为乙方签订《南方玫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南方玫瑰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1.6元/月·平方米(含电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5-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本合同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南方玫瑰城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甲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按应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末尾盖有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南方物业的公章。2012年7月22日,以南方物业为甲方,曾琼为乙方签订《南方玫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对南方玫瑰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1.6元/月·平方米(含电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业主分摊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20日内履行缴费义务。本合同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南方玫瑰城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应按应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末尾盖有南方物业的公章,曾琼签字确认。2020年7月24日,南方物业向曾琼邮寄《催收函》,催促其缴纳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的物管费及水电公摊费。被告举示一组照片及视频光盘,证明家里漏水,设计有缺陷。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物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1.6元每平方米。上述事实,有房屋档案查询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备案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照片、催收函、视频光盘及照片、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随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南方物业与曾琼签订的《南方玫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对案涉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涉案小区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被告的辩解意见不构成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本金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南方玫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为1.6元每月每平米,故被告应当按照该标准缴纳物业费。根据原告举示的催收函显示,自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原告均对被告所欠物管费进行了催收,被告曾琼作为付款义务方,对已付款具有举证责任,现其未举证,本院依法认可原告陈述的被告欠付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因此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884.8元(71.01㎡×1.6元/月/㎡×43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摊水电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为据实分摊,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实公摊费实际产生及相应金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电公摊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经本案审查并结合另案证据,查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在质量上存在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这尚不足以成为拒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本金的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884.8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田秀荣   二○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马晓苒-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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