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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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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599号
  • 案件名称

    李振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振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599号被执行人:李振甲,男,1986年4月28日生,住深圳市龙岗区。李振甲罚金一案,本院(2019)苏0804刑初5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人李振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李振甲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8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李振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对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前往本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进行了临柜查控,查控结果:冻结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10个,但基本无余额;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不动产和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9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9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804刑初57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徐燕红 审判员 邵海州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铖繁 书记员 朱馑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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