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修化、张自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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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88号案件名称
王修化、张自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修化;张自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88号被执行人:王修化,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陈庙村王窑98号。被执行人:张自友,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庙乡郭寨村郭寨19号。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修化交纳罚金60000元,被执行人张自友交纳罚金2465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王修化、张自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王修化名下的皖KRR921号江淮牌汽车一辆已采取了查封措施。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修化名下的银行存款14861元,已交纳罚金;扣划了被执行人张自友名下的银行存款171元,和其主动交纳的罚金2000元,共计2171元,已交纳罚金。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王修化、张自友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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