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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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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437号
  • 案件名称

    王春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春祥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437号被执行人王春祥,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春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春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祥立即给付执行款2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王春祥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春祥罚金一案,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宝利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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