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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洁、白士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10民终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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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399号
  • 案件名称

    白洁、白士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白洁;白士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10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洁,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士海,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宏,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县,系白士海父亲。上诉人白洁因与被上诉人白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白洁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白士海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由白士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3.5万元。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去进行投资理财,双方不存在债务往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并未授权给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白洁于2021年12月16日前偿还白士海人民币1.5万元,该款由白春宏代白士海收取;二、如白洁不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按原审判决执行;三、各方均放弃各自其他诉讼请求以了结此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白士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白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丽杰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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