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156号案件名称
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徐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156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被告:徐某,男,1971年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楷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芳毅、周浩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62号 下一篇 郑君、韩兴月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03执保604号